完善金融体系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新闻】
完善金融体系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据了解,新农村金融体系的最终目标一定是建立一个高效、稳定、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金融体系应是机构、市场和政策的统一体,三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农村金融发展目标,明确了包括担保、信用体系建设等在内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正向激励措施,确立了包括保险、期货在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代表了一种客观的经济选择,是最近十几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对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信贷资金外流、解决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社会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沿着“供给引导”模式展开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没有能够真正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是外生的,导致其功能往往是异化的,农村正规金融对农村、农业、农民的金融供给是一种“非有效供给”。
一是商业银行加快商业化转型,支农力度减弱。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进程,一是加大了农村收缩机构网点的力度,乡镇营业网点几乎全部撤完。二是从资金投向上看,农业贷款增幅趋缓,占比下降。目前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10%。三是对保留的县级机构也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策略。除了开办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支持少数大中型企业外,县域营业网点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不仅偏离了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还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
二是政策性银行业务功能单一,支持面窄。
农业发展银行经过1998年的重新调整,业务范围缩小,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贷款,不向农业的产前、产中提供信贷支持,也不直接与农民产生业务往来。虽然近年来扩大了对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力度,但贷款条件和商业性金融类似,进入门槛很高,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
三是合作性金融定位模糊,农村信用社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力不从心。
按照国家的制度设计,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民、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纽带和桥梁,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农户贷款95%以上由信用社供给,其农业贷款占全国农业贷款的91%,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的推行,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农村金融呈现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垄断经营的状态。但由于体制改革未真正到位,其管理方式、经营价值取向、部分地区支农资金不足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体制上,向商业性转型趋势明显,互助特色不突出,为农户服务缺乏体制保障;在管理上的灵活性没有得到体现,机制落后,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户的信贷需求。
四是邮政储蓄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了一个特殊而重要的角色。
邮政储蓄是最贴近农村和农民的金融体系,从储蓄业务网络覆盖面、汇兑业务规模以及对农村经济的渗透程度,早已成为影响农村金融生态和农民资金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成为公认的农村金融资金输出的最大渠道。2006年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银监会的政策意图是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同时,能够激活农村信用社的竞争意识,消除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形成农村资金回流的长效机制。但由于农村金融业务确实存在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等弊端,完全靠市场力量驱使邮政储蓄回流农村是不现实的,必须建立邮政储蓄资金有偿回流农村的机制环境。
五是非正式金融作用巨大,但没有合法地位。
农村非正规金融服务虽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多处于地下状态,潜在风险较大,政府不能有效监管,打压多于引导,制约了民间金融作用的发挥。
另外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政策性保险刚刚起步,担保租赁、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效能的发挥。
总之,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还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上,农村金融市场也是处于银行主导的发展模式,而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业务萎缩,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商业化趋向越来越明显,离中央提出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相差甚远。
关于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思路、原则和措施
新农村金融体系的最终目标一定是建立一个高效、稳定、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改革不应仅仅局限在金融机构上,而应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上的系统概念。其内容包括微观层面上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机构和适当的金融工具;中观层面上主要包括农村金融市场以及良好的农村金融监管框架;宏观层面上的稳定政策、制度环境以及政府旨在强化市场力量的直接干预。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是机构、市场和政策的统一体,三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在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适应性原则。
农村金融需要遵循金融工作的基本规律,同时也必须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不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照搬国有商业银行在城市的制度、规定、办法,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二是适度竞争原则。
应在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和市场容量的基础上,放宽市场准入,以避免过度竞争和投机。对于同一类金融机构,政府实行相同的待遇和监管政策,而对于极度贫困地区或者市场容量小的地区,应给予特殊的政策。再者就是适时调整农村金融监管法规,应根据不同情况,该实行审慎性监管的实行审慎性监管,该实行非审慎性监管的实行非审慎性监管。
三是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吸纳存款与发放贷款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再加上这部分区域的很多青壮年劳动力都选择到东南沿海打工,储蓄存款更多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作为以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金融机构来说,推动政策是否使商业金融机构的收益大于成本,是否能有效降低风险,将起到关键作用,否则商业金融机构必然会选择退出。政府不能、也不应该给其规定服务对象、活动区域,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要求。
四是坚持改革配套原则。
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要积极研究配套规则,包括相关的财政、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措施,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对银行业的减免等;通过货币政策适时调整,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给,培育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以及信用体系,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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