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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例-【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6:27:55 阅读: 来源:旋转门厂家

□ 牛继芬 孙继增   编者按:2017年4月中旬至7月底,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反贪办案百日攻坚”活动,以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和基层“微腐败”犯罪为抓手,集中查办了一批侵吞挪用扶贫专项资金、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以案释法,提升宣传实效,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支持反贪办案工作的热情,近日,省检察院整理了10起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例和10起“微腐败”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刊发。在彰显反腐败成果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集中整治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和基层“微腐败”两个专项工作,坚决斩断伸向扶贫领域的黑手,有效遏制群众身边基层“微腐败”犯罪的发生,以保障民生民利的实际行动,回应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扶贫领域  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灵寿县南寺村村主任闫瑞峰,村委委员闫闯街、孙书芳、李贵生贪污、挪用特定款物案。2014年,闫瑞峰伙同闫闯街、孙书芳、李贵生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合同的方式,骗取国家种植核桃、板栗扶贫款20万元,将其中8万元私分,10万元用于村集体杂项开支。2017年7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闫瑞峰犯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闫闯街、孙书芳、李贵生犯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二:赤城县屯军堡村党支部书记朱宝清、村委委员尹昌贪污案。2005年至2016年,朱宝清、尹昌利用协助政府办理退耕还林事务的职务便利,冒用自家亲属名义与镇政府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86455元据为己有。2017年6月27日,赤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宝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尹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廊坊市安次区西街村村委委员高瑞福贪污案。2015年4月,高瑞福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刘长玉、村支委郝宝增(该二人已先行判决)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棉花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2014年本村棉花种植面积560亩,骗取国家棉花补贴资金91840元据为己有。2017年7月10日,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瑞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四:涿州市北马村党支部书记张俊峰、会计何玉生、村委委员张建国贪污案。2006年至2014年,张俊峰、何玉生、张建国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粮食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44532.85元据为己有。何玉生还单独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5933元据为己有。2017年3月6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俊峰、何玉生、张建国三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五:献县前小平王村村主任李增力贪污案。2012年至2013年,李增力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自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家人的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5.1万元据为己有。

2017年6月14日,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增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六:阜城县叶家铺村党支部书记王书芳、副书记叶建平、会计党爱民挪用公款案。2009年6月,王书芳、叶建平、党爱民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扶贫互助金的职务便利,将县扶贫办拨付本村的12万元互助金供个人使用,直至2017年3月归还漫河乡人民政府农经站。2017年8月16日,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书芳、叶建平、党爱民犯挪用公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七:内丘县白塔村党支部书记刘金堂、村主任刘全群、村支委刘书魁贪污案。2013年,刘金堂伙同刘全群、刘书魁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果园引水”工程向县扶贫办虚报扶贫项目,骗取扶贫款12万元,将其中110123元私分,据为己有。2017年8月4日,内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金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全群、刘书魁二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八:临城县乔家庄村党支部委员兼出纳张天胜贪污案。2010年至2011年,张天胜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大棚扶贫补助资金13万元据为己有。2017年3月7日,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天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九:广平县南张孟村村主任王广先,党支部副书记王殿河、王桂先,村委委员王秀学,会计王海先贪污案。2010年至2015年,王广先伙同王殿河、王桂先、王秀学、王海先,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事务的职务便利,在自家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情况下,采取伪造收入证明等虚假方式,以其本人或者家人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109699元据为己有。2017年6月28日,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广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殿河、王桂先、王秀学、王海先四人犯贪污罪,各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十:成安县吕村党支部书记闫天祥贪污案。2014年,闫天祥利用协助政府办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项目相关事务的职务便利,以虚报棉花种植面积方式,骗取项目补贴款10万元据为己有。2017年6月27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闫天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微腐败”   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县住建局局长郑华英受贿案。2012年,郑华英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房地产公司在取暖费缴纳、房产项目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好处费10万元。2017年4月12日,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华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兴隆县蘑菇峪乡三道梁村党支部书记赵怀伍、村主任赵怀国、会计赵怀明、乡政府工作人员姜秀刚贪污案。2012年,赵怀伍、赵怀国、赵怀明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提供虚假的房屋灾后重建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负责验收工作的包村干部姜秀刚合谋,以本村村民名义骗取水损房屋补偿款共计5.2万元据为己有。2017年3月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怀伍、赵怀国、赵怀明三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姜秀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镇镇长张彦龙挪用公款案。2013年4月至5月,张彦龙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280万元给相关公司用于营利活动。2015年1月,该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2017年7月2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彦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付贺受贿案。2014年至2016年,付贺利用担任本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河北联合大学校园土建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采购招标、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取投标人刘福强、施工方张家兵等11名相关人员好处费共计149万元。2017年6月22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付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五: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办事处财政所出纳陈俊贪污案。2015年至2016年,陈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经手人和领导签字报销个人费用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单位资金共计44895.4元据为己有。2017年5月17日,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六:雄县民政局优抚股股长张福军贪污案。2001年至2016年,张福军利用职务之便,在不符合评残条件情况下,违规为自己办理残疾军人证,先后骗取国家伤残军人抚恤金共计122844.8元据为己有。2017年5月23日,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福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七:保定市清苑区北闫庄村村主任崔建新、党支部书记吕登棣和副书记李兰田、崔进祥等八人贪污案。2013年至2014年,崔建新、吕登棣、李兰田、崔进祥、刘更申、刘德龙、崔保成、刘保平在协助政府从事京石高速改扩建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征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手段,骗取树木补偿款、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其中,崔建新等八人共同骗取补偿款80000元,崔建新、吕登棣、李兰田共同骗取216000元,崔建新还单独骗取417675元据为己有。2017年2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吕登棣、李兰田二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崔进祥、刘更申、刘德龙、崔保成、刘保平五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八:临城县南白鸽井村党支部书记李云来贪污案。2012年至2015年,李云来利用协助县林业局管理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89800元据为己有。2017年3月2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李云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九:定州市住建局拆迁管理股股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梁嘉良受贿,拆迁管理股干部范永欣行贿案。2009年至2013年,梁嘉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相关公司及个人承揽沉降观测业务、协调征迁补偿费、征地费支付事宜,先后收受公司及个人好处费12.34万元,其中收受范永欣承揽沉降观测业务好处费5.3万元。2017年3月1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范永欣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十:辛集市畜牧局新城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张文昌及其子张伟贪污案。2013年至2014年,张文昌利用职权之便,伙同其子张伟,采取虚假投保方式,骗取国家养殖保险赔偿金40350元据为己有。2017年4月14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文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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